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注销其电子账户:

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不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

降为D类管理类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