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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注销其电子账户: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联网企业,海关可以暂停或取消其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暂停、取消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按《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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