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05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 第七条 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条 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的审批事项。 第九条 免税品销售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口岸隔离区内;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从事国际运营的运输工具内;市内免税商店的… 第十条 免税品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应当在开展经营业务1个月前向主管海关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海关验收合格后,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申请暂停、终止或者恢复其免税商店经营需要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免税商店应当在经营单位提出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申请前办理库存免税品结案等相关海关手续。 第十三条 更改免税商店名称、免税品销售场所或者监管仓库地址或者面积,应当由经营单位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