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