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05年) 第二章 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 第九条 免税品销售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口岸隔离区内;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从事国际运营的运输工具内;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提货点应当设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