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应当在开展经营业务1个月前向主管海关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海关验收合格后,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海关总署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免税品经营场所和监管仓库平面图、面积和位置示意图;
免税商店业务专用章印模;
免税商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验核。
上述材料所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