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 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第五条 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第六条 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设施、场所验收合格后,园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七条 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第八条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海关监管货物,园区主管海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