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遭遇不可抗力等灾害;

海关监管货物被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海关监管货物被盗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的报告时间,第(一)项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第(二)至(四)项在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