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设施、场所验收合格后,园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