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 中心内企业的监管 第十八条 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 第二十条 主管海关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物流中心实施远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二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由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