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