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