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 第二十二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