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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

第十六条 海关可以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海关对物流中心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物流中心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 第十八条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二十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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