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