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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商务合作区内的管理

第十五条 区内免税、保税货物流通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检验的进口货物,须经海关依法实施检验后方可在区内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经营保税和免税货物的,应当按照综合保税区有关规定在海关设立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海关依法对区内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行稽查、核查。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开展稽查、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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