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区内免税、保税货物流通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检验的进口货物,须经海关依法实施检验后方可在区内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