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商务合作区内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商务合作区内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经营保税和免税货物的,应当按照综合保税区有关规定在海关设立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