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商务合作区内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商务合作区内的管理 第十七条 海关依法对区内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行稽查、核查。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开展稽查、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