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综合保税区进出区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需办理入区退税手续的从境内区外入区的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和运营所需的设备、仪器,以及从商务合作区进入境内区外的免税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综合保税区进出区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其他货物,可以采用卡口登记模式进出区。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