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五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的估价决定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海关账户查询通知书(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海关估价告知书(样式)(略)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