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的估价决定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