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完税价格”,指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

“买方”,指通过履行付款义务,购入货物,并为此承担风险,享有收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进口货物的买方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入进口货物的买方。

“卖方”,指销售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进口货物的卖方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的卖方。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指将进口货物实际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为此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行为。

“实付、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价款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者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者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间接支付”,指买方根据卖方的要求,将货款全部或者部分支付给第三方,或者冲抵买卖双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的付款方式。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相同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大约同时”,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按照倒扣价格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天内。

“公认的会计原则”,指在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会计核算工作中普遍遵循的原则性规范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方法。包括对货物价值认定有关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

“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培训费用”,指基于卖方或者与卖方有关的第三方对买方派出的技术人员进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指导,进口货物的买方支付的培训师资及人员的教学、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等其他费用。

“软件”,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用于数据处理设备的程序和文档。

“专有技术”,指以图纸、模型、技术资料和规范等形式体现的尚未公开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检测以及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经验、方法和诀窍等。

“轻度加工”,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指由特定产业或者产业部门生产的一组或者一系列货物中的货物,包括相同货物或者类似货物。

“介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85.24项下的商品。

“价格核查”,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依法行使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职权,通过审查单证、核实数据、核对实物及相关账册等方法,对进出口货物申报成交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进行的审查。

“价格磋商”,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