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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报单耗

第十三条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为。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采取纸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申报单耗。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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