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申报单耗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报单耗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