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申报单耗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报单耗 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采取纸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申报单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