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