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节 处理决定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七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节 处理决定 第七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海关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海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