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节 处理决定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节 处理决定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海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