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海关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当将法律文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的,还应当在报纸或者海关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