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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关衔的授予

第九条 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条 海关招考录用海关工作人员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确定职务后授予相应的关衔。 第十一条 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授予: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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