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第三章 关衔的授予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关衔的授予 第十条 海关招考录用海关工作人员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确定职务后授予相应的关衔。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