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出口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由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前,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启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 第二十二条 出口直转的转关货物,由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启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办理转关… 第二十三条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启运地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计算机自动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 第二十四条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凭以下单证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到达出境地后,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凭《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船舶监管簿》和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第二十六条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货物,发货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出境运输工具分列舱单,批量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出口中转货物,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运输工具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并且提交下列单证: 第二十八条 对需运抵出境地后才能确定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原定的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提单号发生变化的,可以在出境地补录或者修改相关数据,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