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出口中转货物,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运输工具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并且提交下列单证:

《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者纸质舱单;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经启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出境地海关验核上述单证,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