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出口直转的转关货物,由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启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