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七条 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企业实施信用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