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
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海关应当将有关企业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
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海关应当将有关企业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