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下列信用信息:

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海关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上述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