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