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条 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