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

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

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

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