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