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九条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