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和生产商、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证明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的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