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应进口成员方的请求,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
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