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和生产商、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证明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的文件记录。

适用《协定》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的文件记录。

签证机构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原产地证书申请资料。

上述文件记录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