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的条件:

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