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