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