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