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申请书;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